中国推出税收新优惠政策,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
| DATE | 2008/04/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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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日经BP社报道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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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截图 |
新的优惠政策规定,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,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,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,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政策明确规定,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,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。具体的优惠政策是: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.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其中,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生产线宽小于0.8微米(含)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,经认定后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另外,还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,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,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,最短可为3年。
这项规定对小于0.25微米工艺的生产企业及众多集成电路企业来说,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。这项政策将鼓励晶圆厂加大对小于0.25微米的工艺技术的投资,满足国内消费类芯片市场的供给。需要说明的是,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的企业,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。
另外,政策还规定: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,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的投资者,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,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,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按40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,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,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,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,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按80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,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(特约记者:贾子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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